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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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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6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企业递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一)承诺主体

参与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配送等工作的平台注册医药企业(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试剂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二)《承诺书》递交方式

自2021年1月12日起,药品及医用耗材(试剂)相关企业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网上递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登录路径及操作步骤:

药品相关企业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医药采购系统—交易平台,点击“信用评价管理”模块,下载《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按照要求加盖公章并上传,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时间等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承诺书》递交。

医用耗材(试剂)相关企业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系统—招标平台,点击“信用评价管理”栏目,下载《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按照要求加盖公章并上传,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时间等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承诺书》递交。

二、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失信行为信息

医药企业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见附件3)规定的事项,主动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2020年8月28日以来在河南省内发生的失信行为信息。申报失信行为应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我中心将及时全面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信息库,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

三、申报时限要求及逾期处置措施

2021年3月底前,所有在我省投标挂网的医药企业均应提交信用承诺。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2021年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处理。

 

附件1: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doc

附件2:附件2: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doc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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