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执行河南省2019年度药品联动价格的通知》(豫药联办〔2019〕7号),现将经专家论证的药品联动价格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2023年5月24日至5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疑义,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填写质疑信息。如无异议,联动价格将作为采购限价录入我省医药采购平台。
附件:增补药品联动价格专家论证意见.xls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