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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集采中选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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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5〕 77 号

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集采中选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措施的函》(豫医保价采函〔2025〕18号)要求,现将《关于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调整中选结果的函》(豫医保价采函〔2024〕111号,以下简称《调整函》)中的“黄标”备选产品,价格处置措施予以调整。

一、《调整函》中的“黄标”备选产品,协议期未满的,调整为“中选”标识,考核时不纳入非中选产品统计,并在医疗机构采购页面实行弹窗提醒管理。弹窗提醒内容调整为“该产品仍在协议期,可以采购,但也有其他低价中选产品可以选择”。

二、《调整函》中的“黄标”备选产品,在协议期满后,直接转为“未中选”标识,不因暂未组织接续工作而保持中选身份。

 

 

附件:调整部分集采中选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措施产品清单.xls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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