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企业:
近期,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7号),对2021年发布的《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8号)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为做好我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阳光挂网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豫医保办〔2023〕85、8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按照企业申报挂网,产品信息已审核通过并挂网公示的产品,纳入“活跃区”交易。
(二)按照医疗机构申报挂网,产品信息已审核通过,符合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申报且已公示采购信息的产品,纳入“活跃区”交易;不符合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申报采购的,纳入“不活跃区”,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临床需求合理采购。
(三)已提交产品信息未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需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维护承诺价格信息,并按照“活跃区”、“不活跃区”申报挂网。
(四)“活跃区”、“不活跃区”将于2023年12月底在采购目录进行标识,并于每月底根据交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