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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信息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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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3〕319

有关药品企业:

按照《关于完善挂网药品信息工作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3〕315号)要求部分企业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包括原研、参比、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药品,在平台提交了增加“原研/参比/过评(含视同)”信息标识的申请。

现将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1月7日—13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和产品,填写质疑信息。

公示期结束后,相关信息标识会更新至我省医药采购平台。

 

附件:申请增加通过一致性评价(包括原研、参比、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清单.xlsx


2023年11月7日


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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