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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购销协议签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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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医保办〔2026〕6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医药企业:

为持续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落地执行程序,畅通供应配送渠道,保障中选产品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规范购销协议签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企业是保障集采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须确保满足医药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参与报量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及时、足量按要求配送。对于未按协议约定及时供货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配送的,医药机构可向所在地区医保部门投诉反映,经查实取消中选企业中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名单”并采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

二、集采执行周期内,如配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正常供应,中选企业可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自主终止配送关系,遴选调整配送企业,按规定与相关医疗机构重新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压实供应主体责任,保障中选产品供应连续稳定。

三、中选企业要保障中选产品的供应配送,督促配送企业主动对接医疗机构,医药机构也应按照中选企业遴选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购销协议。配送企业要持续优化配送流程、提升配送效率,及时响应采购订单,做到及时备货、按时配送、足额配送,全力保障临床需求。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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