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116号
各药品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由河南省牵头,组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对34种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本次联盟采购医药机构需求量填报已完成,现开展企业及产品申报,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品种
采购品种见下表,联盟省份参与情况见附件。
品种编号 | 通用名 | 剂型 | 代表规格 | 备注 |
1 | 红霉素 | 口服常释剂型 | 0.125g | |
2 | 维生素D2 | 口服常释剂型 | 5000单位 | |
3 | 胸腺肽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4 | 乌苯美司 | 口服常释剂型 | 10mg | |
5 | 硫辛酸 | 口服常释剂型 | 0.1g | |
6 | 尼洛替尼 | 口服常释剂型 | 0.15g | |
7 | 齐拉西酮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8 | 苯唑西林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9 | 三磷酸腺苷二钠 | 注射剂 | 20mg | |
10 | 替硝唑氯化钠 | 注射剂 | 0.4g | |
11 | 乙酰谷酰胺 | 注射剂 | 0.1g | |
12 | 环磷腺苷葡胺 | 注射剂 | 60mg | |
13 | 前列地尔 | 注射剂 | 10ug | 日使用量5-10ug |
20ug | 日使用量100-200ug | |||
14 | 促肝细胞生长素 | 注射剂 | 0.03mg | 日使用量0.12mg |
20mg | 日使用量80-100mg | |||
15 | 红霉素 | 注射剂 | 0.25g | |
16 | 丙帕他莫 | 注射剂 | 1g | |
17 | 磷酸肌酸钠 | 注射剂 | 1g | |
18 | 顺铂 | 注射剂 | 10mg | |
19 | 核黄素磷酸钠 | 注射剂 | 5mg | |
20 | 胰岛素 | 注射剂 | 400单位 | |
21 | 肝素钙 | 注射剂 | 5000单位 | |
22 | 脂肪乳(10%)/氨基酸(15)/葡萄糖(20%) | 注射剂 | 1000ml | |
23 | 奥硝唑氯化钠 | 注射剂 | 0.5g | |
24 | 多西环素 | 注射剂 | 0.1g | |
25 | 氨磷汀 | 注射剂 | 0.4g | |
26 | 奥沙利铂甘露醇 | 注射剂 | 0.05g | |
27 | 石杉碱甲 | 注射剂 | 0.2mg | |
28 | 氢化泼尼松 | 注射剂 | 10mg | |
29 | 平阳霉素 | 注射剂 | 8mg | |
30 | 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 | 注射剂 | 0.05g | |
31 | 曲克芦丁 | 注射剂 | 60mg | |
32 | 硫代硫酸钠 | 注射剂 | 1g | |
33 | 磷霉素氨丁三醇 | 口服散剂 | 3g | |
34 | 复方福尔可定 | 口服液体剂 | 150ml |
二、申报资格与要求
(一)申报企业资格及要求
1.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药品注册批件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境内责任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次所称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管理规定,是指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确定境内责任人的,可由其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代理人,代表其参加本次集中采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2.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品种资格
1.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且于2026年6月22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2.申报企业优先从其申报的“供应清单”中选择代表规格进行申报,“供应清单”内无代表规格的,可从“供应清单”中任选一个规格进行申报。
3.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和包装,并均确保满足供应。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5.申报药品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
码的政策文件要求。
(三)申报企业关联关系
申报同品种同组的不同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可自愿组成联合体作出承诺,授权其中一家企业为代表进行联合申报,涉及企业视为同一申报企业,实际申报企业数计为1家,以指定申报企业进行报价及经济技术标评审。联合体内涉及企业须独立进行产品信息申报。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间接控股超过50%等情形;
(2)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版《中国医药工业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间关系已改变的情况除外);
(3)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
(4)企业之间就该品种存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关系的情形;
(5)企业将该品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该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该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上述(1)/(2)/(3)/(4)列明的关系的情形;
(6)申报同品种同组的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的情形。
若涉及上述情形的企业独立或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各申报企业或联合体申报价须一致,并分别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分别计算入围企业数,若申报价不一致的,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视作有效申报企业,其他为无效申报企业。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通过采购平台上传。具体如下:
1.药品批准文号批件;
2.产品说明书;
3.申报承诺函;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产能承诺函;
6.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
7.知识产权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资料要求通过平台申报模块查看、下载。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时间:2026年6月15日9时--22日18时
申报方式: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企业报名依托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s://ypnew.hnsggzyjy.henan.gov.cn/)进行。
未在平台注册的企业需注册后按要求申报。企业注册方法见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企业注册操作指引”。
2026年1月12日--18日期间已申报企业资质及药品信息的企业,可直接修改或补充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
申报截止之日前,已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须满足“企业申报资格”和“药品申报资格”所列的各项条件。
未在相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提交和修改、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集中采购。
六、联系方式
技术咨询电话:0371—65915577
服务时间:8:3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