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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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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21号

有关药品企业:

为全面落实药品挂网政策,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国家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一)调整范围

已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属于国九批、国十批集采未中选药品以及中选非供应河南品种,挂网价格明显偏高,按规定应落实“红黄标”预警标识的相关药品。

(二)调整标准

  1.国采中选药品非供应河南品种,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国采未中选药品属于参比制剂的,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锚点。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3.国采未中选已过评药品,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4.国采未中选未过评药品,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二、调整时间及方式

  (一)调整时间

  2026年2月9日-11日

  (二)调整方式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点击“登录(注册)”,选择“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操作路径: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基础库-产品信息管理-药品价格调整申请

本次价格调整结束后,将统一对挂网价格进行调整。

三、调整要求

  相关企业应主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挂网价至合理价格水平。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将按规定对挂网药品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业务咨询电话:0371-65915577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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