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5〕199号
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第十批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增补挂网和备选身份标识工作的函》(豫医保价采函〔2025〕37号)要求,我中心已完成相关产品增补挂网和备选身份标识工作,详见附件。
附件:第十批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xls
2025年8月20日